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