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处置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突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等应急供给。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