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和资源共享等工作协作机制。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