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有关部门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上能源发展规划、海上休闲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审核海洋牧场、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统筹考虑海上交通安全、污染防治和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需要,并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