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海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