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海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为其服务的船舶提供载运货物和人员的清单。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载货、载员情况应当记入航海日志。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