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海洋开发作业活动交通安全第三十八条有效海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为其服务的船舶提供载运货物和人员的清单。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载货、载员情况应当记入航海日志。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