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海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出海人员按照船员、海洋开发作业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落实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出海人员的管理要求。
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船舶相关设备使用和相应的应急操作,掌握安全作业区附近海域通航环境以及气象海况情况。
海洋开发作业人员应当经过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接受内部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
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教育,确保掌握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