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船舶证书、文书规定的种类、用途使用船舶。

船舶改变用途应当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