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船舶证书、文书规定的种类、用途使用船舶。船舶改变用途应当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