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和内河船舶以及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

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现疑似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的,应当向发现地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开展认定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待认定船舶的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处置已认定的船舶。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