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