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一)天气、海况恶劣;
(二)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
(三)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
(四)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
(五)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六)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