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上述水域停泊的,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渔业船舶不得在商港停泊,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除外。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