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船岸安全作业制度,保障船舶运输、作业安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