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确定城市景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

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滨州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