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