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