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