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沿河、沿海、沿湖、山前等一体的城市格局风貌;
(二)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城市重点片区、城市天际线、城市地标、重要视域廊道等;
(三)建筑风格、高度、形态、色彩等;
(四)城市街道、绿地、景观空间、景观照明等;
(五)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革命遗址遗迹、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反映城市独特景观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景点;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