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协调机制,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