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既有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依法有序改造。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