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彰显本市地域文化特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