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等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突出建(构)筑物形式与质感,与空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