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地标、门户节点、轴线廊道、重要街道等重点地区的建筑,应当根据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严格控制高度、体量、色彩和顶部形式等,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塑造优美的城市立面景观和天际轮廓线。

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外立面风格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体现滨州文化特色,反映建筑功能类型特征,与街道、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