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尚未被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但具有保护价值、科研价值、艺术价值、城市记忆的街区、建(构)筑物等人文风貌,参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