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园林绿化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景观形象。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