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园林绿化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景观形象。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