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