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利用和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观和内部主体结构。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