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利用和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观和内部主体结构。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