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地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防护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

城市道路和沿河的绿化应当保持原有绿化特色,城市重要街道行道树不得整体更换。确需改变、提升的,绿化改造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