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落实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