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市政设施的选址、线路、外观设计等方面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城镇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