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提出或者明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落实到方案设计中。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