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河防护林、景观生态林、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景观水系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革命遗址遗迹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并将对应区域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