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综合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市设计的内容,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