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修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