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景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