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

(一)城市重要功能区;

(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

(三)重要的滨水地区、山前地区;

(四)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风貌区及其他需要进行景观风貌控制的街道,城市广场、公园绿地以及相邻地区;

(五)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