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保护第十一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一)城市重要功能区;(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三)重要的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四)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风貌区及其他需要进行景观风貌控制的街道,城市广场、公园绿地以及相邻地区;(五)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