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