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