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