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督,发现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制止。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