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第三十条所列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保护专项方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接受安全监督。
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及运营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专项监测。施工作业项目复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设计、专项施工及专项监理。因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而需要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和运营安全保护和监测措施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变形超过控制标准的,由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原标准恢复,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或者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