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面堆载、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降水、回灌、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弃)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作业;

(六)电焊、气焊或者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实施应急抢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