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除下列工程外,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一)市政公用、交通、绿化、环境卫生、人民防空、水利等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工程,及其应急抢修建设;

(二)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及已有的建(构)筑物的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工程;

(三)与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