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保护区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设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