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保护区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设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