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迁移方案,所需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因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要求提高标准、增加容量、数量的,增加的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