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迁移方案,所需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因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要求提高标准、增加容量、数量的,增加的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