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融合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制定建设方案;因融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商定连通方案,明确双方权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