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内进行勘查、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提前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