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内进行勘查、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提前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