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大范围施工影响道路通行,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