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其上方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