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停车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综合开发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